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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罢工?
在国际社会,罢工制度是伴随着产业工人运动的兴起和蓬勃发展而逐渐形成的。目前,多数工业国家都通过宪法对罢工权进行了规定。1946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规定“罢工之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之”,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“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”,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28条规定“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”,1946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58条规定“罢工权应予以承认,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”。
我国于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加入的《经济、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第八条,要求缔约国承诺保证公民“有权罢工,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”,对此,我国未作保留,罢工权为我国公民的当然权利。
在俄国革命后,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:在工人国家中罢工工人是“对自己举行罢工吗?”列宁在1921年论证说,“在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里采取罢工斗争,其原因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中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弊病,它的机关中还存在着各种资本主义制度旧残余”。(《列宁选集》第4卷,第585页)。
毛泽东则提出了罢工权入宪的主张,认为:“要允许工人罢工,允许群众示威。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。以后修改宪法,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,要允许工人罢工。这样,有利于解决国家、厂长同群众的矛盾。”(毛泽东:《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》,1956年11月15日。)
从宪法权利的层面讲,政治权利和自由,包括政治权利(选举权和被选举权)以及政治自由(言论、新闻、出版、结社、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罢工)。在产业社会初期,罢工的原因既有经济性原因,也有政治性原因。而当下我国的各类罢工主要是因劳资纠纷导致的经济性纠纷,即使是罢工涉及了政治意见的表达,其表达形式也包含在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政治自由中,没有规定专项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引。这不得不说是政治自由的一种缺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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